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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个人有过失而受责备。
引《续资治通鉴·宋仁宗庆历四年》:“乙亥,下詔令州县皆立学,本道使者选属部官为教授,三年而代;选于吏员不足,取于乡里宿学有道业者,三年无私谴,以名闻。”
["①个人的,自己的,与“公”相对。如 ~人。~有。~见。~仇。~情。~营。~欲。②不公开的,秘密而又不合法的。如 ~自。~刑。~货。走~。~生子。③暗地里。如 ~议。~奔。隐~。窃窃~语。"]详细解释
["①责备。如 ~让(斥责)。~责。②贬谪。如 ~谪。"]详细解释
tiě miàn wú sī
tiān dào wú sī
zhì gōng wú sī
sī qiăn
yǐ quán móu sī
sī dǐ xià
wǒ sī
sī zhì
sī lǐ
sī chàng
qiăn duó
shèng sī
sī náng
sī gǔ
sī jiān
hē qiăn
sī xù
sī shì
sī yì
sī xiè
gǔ ròu sī qíng
tān sī
sī jīn
qiăn zhòu
sī fù
sī jū
sī qiè
liàng sī
huò qiăn
yàn sī
sī xì
wăng fă yíng sī
sī shū dì zǐ
xùn sī fèi gōng